近日,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公开了一起恩阳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罚决定书!
擅自停用部分生化池 巴中桑德水务被处罚19万余元!
停用部分生化池被罚19万余元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2023〕E1号
巴中桑德水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运维的巴中市恩阳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日处理能力为1.5万吨,共建有4个生化池。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12日,该厂只运行了1号、4号生化池,2号、3号生化池未运行,每日污水处理量仅5000方左右,导致输送至该厂的城市生活污水未全部提升处理,大量污水从该厂上游100米处的污水主管网检查井直排入恩阳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堪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视频、运行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3〕E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巴环境罚听告字〔2023〕E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195600元(大写:壹拾玖万伍仟陆佰元),并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擅自停运污水设施涉嫌违法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2、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