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下水水质整体向好,但因长期过量开采以及大面积农药化肥和填埋垃圾渗滤液渗透,地下水遭到了严重的污染。
当前地下水修复技术主要分为两大类异位修复和原位修复。
在原位修复技术中,多种技术联合是当下最常使用的修复方法。
异位修复技术
异位修复技术多为抽出处理,将地下水抽到地表进行处理再回灌到地下,抽上来的水可以使用生物,物理,化学等方式进行修复,也基本上是常见的污水修复方法,如PCT,MBBR,化学沉淀等。
因为不断地抽出水,所以污染羽的范围和污染程度会不断地减。
虽然异位修复见效快,但是会出现随着时间的推移修复效率下降,甚至出现反弹,故异位修复较为适用于应急处理、污染源阻隔、高浓度污染的场地如沙漠,并且修复时也要结合其他技术一起使用。
原位修复技术
1、监控式自然衰减技术
监控式自然衰减技术是一种利用地下水的自然修复能力来分解地下水中的污染物质的技术。
优点:便于操作;污染物最后可以转换成无害的副产物;处理费用低;没有处理设备,故不需要设备维护和安装。
缺点:自然衰减的时间相对较长,风险也较大,对污染物的类型也较为挑剔。
2、地下水循环井修复技术
循环井技术是使地下水形成三维环流模式而进行原位修复的技术。
该技术将吹脱、空气注入、气相抽提、强化生物修复和化学氧化等多种技术联合运用在井中,其本质就是将抽提修复技术和原位修复技术相联合的修复技术,能够促进污染物的溶解和转移,在井内通过曝气形成水气升至井的顶端后从外井的上部自由下落,反渗回含水层,从而使地下水形成三维循环,携带溶解在地下水中的挥发和半挥发性有机物进入内井,通过曝气吹脱去除。
3、热处理技术
热处理技术是利用热能将地下水中污染物去除的技术,在极高的温度下部分污染物质会转换成气态,部分污染物在高温下就破坏了。
该方法具有高效的优点,但处理时受到的制约因素也较多。
如土壤含水量,污染物的种类,以及污染物所处的深度等。
另外设备昂贵,处理费用高。
4、生物修复技术
生物修复是指用天然或特别培养的生物,在自然或者人工控制的情况下将污染物质通过自身的代谢功能转化成对环境无害物质的技术。
5、电动修复技术
电动修复技术是利用电动效应对地下水进行修复的新技术。
电动效应包括了:电渗析、电迁移和电泳,可用于处理具有电荷的重金属离子和一些有机污染物。
该技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是否处于酸性环境,故找到合适的稳定酸性环境是重中之重。
另外活化电极、电阻极化和浓度差极化等现象会使电流降低,影响修复效果。
6、渗透反应墙修复技术
地下水流垂直的方向上安装用透水活性反应介质填充的连续墙体,在天然水力梯度的作用下、地下水通过该墙体时,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处理等方式将污染物转化分解成对环境无害的物质或者直接留在墙体内,以达到修复治理地下水的技术。
联合修复技术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场地地形复杂,污染物多样,所以单一的一种修复方式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或者修复时花费的时间、费用很高,因此将两种或者多种修复方式联合使用是不错的选择。
地下水修复误区
1、污染场地是指污染的土壤
污染场地是由于某种行为和活动造成土壤地下水被污染的场地,污染物的迁移还会对场地外的土壤地下水形成污染。
因此,多数污染场地的修复包括地下水修复。
2、污染场地就是棕地
如果场地是废弃的,而且其开发利用受到污染的消沉影响,那么这种污染场地也称为棕地。
棕地仅是污染场地的一部分,其概念是个舶来品,在国外法律中有其特定含义。
在我国把污染场地和棕地等同使用有其历史原因。
但是现在应该以发展的眼光,将两个概念区别开来。
3、污染场地即指工业污染场地,关停搬迁会“产生“污染场地
工业污染是污染场地的成因之一。
采矿业、商业、军事基地、回收业和废物管理等也造成大量的污染场地。
作为污染场地数量较多的一类,加油站严格意义上也不算工业。
污染场地是因为存在有害物质,关停搬迁行为本身并不能“产生”或“造成”污染场地。
4、较基金因污染责任很难认定,所以依靠的核心手段是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支持
《超 级基金法》的官方名称是《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又因其建立了一个修复基金而得名。
其主要内容是:有污染就须有清理修复行动,有污染损害须进行赔偿,有污染须找到污染责任方。
超 级基金并不针对全国所有的污染场地,也不管理棕地,只涉及污染较为严重和危害较大的一类场地。
更多的污染场地由联邦其他项目和地方管理。
没有一个超 级基金场地是因为开发而启动修复的,87%的超 级基金场地都找到了责任方,平均每个场地有71个责任方。
由此而见,污染场地追责并没有想象的那样困难。
基金本身是用于应急反应、找不到责任方或责任方无力承担的场地,污染责任方支付了大约70%的超 级基金场地修复。
因此,凭“基金”一词就认为我国只要建立一个政府性基金,通过收税、收费和拨款等财政手段就能解决污染场地环境问题,就可以一劳永逸,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5、修复污染场地仅服务于开发和搬迁场地
修复污染场地有利于保证土地开发利用安 全,但不是仅仅服务于开发。
近日媒体报道的河南禹州东十里村地下水污染、湖南衡东大浦化工厂土壤污染、甘肃兰州地下水污染等污染场地事件,都同开发和搬迁无关。
而我国目前关于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文件无一例外地只提及待开发和搬迁的场地,可见这一误区对相关政策的影响。
6、污染场地调查可以用环境影响评价替代
由于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与土地开发“绑定”,一些地方制定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政策时引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也有将场地调查纳入环评的提法。
由于评估对象和时间段的不同,用环评的技术方法做不了场地调查评价的事。
当然,应该看到这与当前我国污染场地管理无法律可依有关。
7、场地调查评估并不重要
我国普遍有“重修复、轻调查”的观念,其实详细的调查虽然有所花费,却能完整准确地了解污染状况,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的修复方案,较大程度地减少修复总成本。
形象地说,没有调查的修复就如同医生未曾望闻问切,岂能对症下药。
8、搬迁后场地都算历史留问题场地
当前,有种看法倾向于将工矿企业停产搬迁后场址都划为历史留污染场地,提出其修复资金由财政统一兜底。
历史留问题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产生或由特定历史事件造成,其发生有特殊的历史原因;二是制造问题的责任主体在那个特殊的时期和背景下不会被追责,到了应该追责的时候却已经灭失或无法找到。
我国众多工矿企业生产经营场地,生产历史和搬迁时间各有不同,要划定治理修复责任,先从法律上准确定义何为“历史留”非常关键。
9、地下水污染也需要做健康风险评估
一段时期以来,对饮用地下水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在国内非常流行。
按照新发布的《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作为生活用水的地下水应直接采用水环境标准或生活用水标准,不需另行计算风险。
国外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的提出和应用是在实践基础上不断调整形成,具有较强的阶段性、发展性和地域性。
同我国文化、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更为接近的日本、韩国和中国中国中国台湾省地区均未在污染场地管理上实行风险评估。
由此,摒弃和过度使用都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