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明厨亮灶建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已有责任追究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没有责任追究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造成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不好的影响,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有关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学校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执行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民办学校举办者未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学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的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做好系统数据填报、审核工作,确保受益学生人数准确无误,健全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虚报冒领行为。财政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合理安排并及时下达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学校要遵循“专款专用、及时结算、年度平衡”原则,加强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年度内日生均支出资金不低于国家基础标准。学校食堂结余款项应滚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定期公布资金明细账目、原材料采购、配餐标准、带量食谱及用餐学生的名单等信息,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教育行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力度,对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膳食补助资金和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招待费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确保每一分钱都吃到学生嘴里。
专业公司运营模式是指由高校自己提供食堂场地、厨房、仓库、厨房内的大型设备,将食堂委托给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经营风险的大型社会专业餐饮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以实现契约规定的委托经营目标,学校对管理中的采购、仓管、收银、结算、定价、核算等关键经济环节进行把控及监督这种模式的好处大致有:
甲方可以适当转移风险
由于食堂工作人员由乙方选聘,甲方把人员工资打包给乙方,使得甲方与服务人员无直接关联,关系简单化,甲方无需承担人员以外伤亡风险。